夏小林;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国资委确定"国资一股独大"为重点改革对象,系师出无名。在该政策取向下,国资委对安排国企与其他企业发展"交叉持股"的多边关系缺乏政策行动,只重视非公有资本、外资进国企的单边关系,这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内容有明显差异。经过20多年的发展,现在许多国企的股权结构已经多元化。在中央、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内部,非国有股权已占压倒性优势。在此基础上,如果进一步"尽可能降低国有股权比例",让很多国企的国有资本、国有股权都缩小到"20%以下"和政府持"黄金股"(甚至这种股权也可以放弃)的极端水平,并在地方出售大批中小型国企,促使财富、收入分配结构进一步向中外私人资本集团大倾斜,可能产生颠覆性的错误。实际上,国际经验和国内经验都表明,"一股独大"是"普世标准",通行全球。公司的股权结构集中或分散,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关系并不确定。有的领导干部和机构(包括全国工商联)单单在国企中反对被矮化﹑丑化的"国资一股独大",对其他性质的企业私人资本"一股独大"则视为天经地义,帮它们要求对国企的控制权,这种自相矛盾的"双重标准"既不公平,也缺乏科学性。在国企中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在宏观层面以维护、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平等为基准,围绕"国有企业不仅不能削弱,而且还要加强"的中心点来设计、展开,不能使它蜕变成让中外特殊私人资本集团进国企的"单边关系",以至于"在一片改革声浪中把国有资产变成谋取暴利的机会"。经济学分析和经验都证明,"加强"国企、国资可以维护、增加全社会的经济平等,增加有效需求,促进增长、发展和稳定。国资(和城乡集体经济资产)是社会主义经济平等最重要的压舱石。近期中国社科院原副院长刘国光也指出,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要考虑所有制结构调整、社会公平、国企的"剩余价值"归谁。基于此,建议国资委重新改造关于国企分四种类型(或称"四种形式")改革的政策设计。国企改革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强化中央权威,制止有的部门、地方违反中央精神、各自为政和"抢跑"的不良现象。"在凤凰涅槃中浴火重生"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国资应当更为强大。如是则维护和增强了经济平等的基础,再辅之以税收(如增加直接税比重)、转移支付和包括社会保障在内的社会福利制度改革等,才能为实现可持续的公平增长和"共同富裕"创造更多的物质条件。
2014年05期 v.27;No.86 1-1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26K] [下载次数:693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0 ] |[阅读次数: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