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我国在线音乐市场普遍采用的独家版权许可模式引发了相关市场垄断的质疑。但作为一种被广泛采用的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类型,独家版权模式本身并不违反反垄断法,仅在特定数字音乐平台寻购过多的独家音乐版权以致产生反竞争效应时,方具有反垄断法规制的必要性。基于独家音乐版权集中的视角研究数字音乐平台反垄断规制问题,发现:(1)与传统网络经济中脆弱的垄断相比,版权集中加持的音乐平台的市场力量更加牢固、稳定,难以被长期动态竞争和熊彼特创新所颠覆,更应得到反垄断监管者的充分警惕。(2)目前,占据市场主导地位的腾讯音乐通过执行一种利好上游版权商的平台价格结构策略,独占了海量音乐版权资源,能够有效排斥、挤压现有竞争对手,阻止潜在竞争对手市场进入,拥有了向下游消费者收取垄断价格的能力。而唱片市场之外,数字音乐零售分销市场的再度垄断更会使消费者价格遭受双重边缘化损害。(3)自然垄断效应的减弱与盗版监测成本的下降,进一步证成反垄断法应放弃事后垄断者监管的惯性思路,在单一音乐平台建成绝对垄断地位之前予以规制。通过引入独家版权收购举牌规则,辅以转授权机制,能够以较低的制度成本维持我国在线音乐市场中数个平台有限竞争的市场结构,有效避免"监管机构不放心、竞争平台不买账、广大用户不满意"的反垄断规制窘境。
2021年06期 v.34;No.129 13-3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876K] [下载次数:6700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60 ] |[阅读次数:0 ]